县书记员是几个独立的人之一, 由华盛顿州宪法规定的民选官员(第四条), Sec 26), 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职责的, 以及地方和州法院的规定. 县书记员的职位最主要的特点是高级法院的行政和财务官员. 县书记官的目的是通过维护司法机构的完整性来确保政府三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分立. 这三个部门是行政、司法和立法. 这一目的可通过三种方式实现:

  1. 通过独立于司法部门, 书记官保护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时不致出现不当或不公平的情况, 执行命令, or investment of funds.

  2. 书记官设在政府行政部门,为司法机构提供外部监督的途径,而不受立法部门或行政部门的干预, 正直或独立.

  3. 作为一个独立的民选官员, 书记官保留公众不受限制地进入集市, accurate, 并独立建立意见记录, decisions, 以及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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